文章预览
韩浩月赵 既可以对买方通过“知假买假”牟利的行为做出必要限制,又可以发挥消费者知法懂法的能动性惩罚制假卖假的商家,对于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予以统筹保护,将有利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和公平消费环境的营造 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规制“知假买假”方面明确: 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对购买者“知假买假”承担举证责任; 对所有购买者均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 对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予以规制,即对于“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知假买假”并非法律概念,聚焦在食品药品领域,指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是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