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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合伙企业持股平台享受股权激励递延纳税备案的8个成功案例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5-03-25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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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 股权激励 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号)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 股权激励 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的条件之一为“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该文显然排除了通过合伙企业进行 股权激励 可递延纳税的情况。但实务中,却也有一些通过合伙企业进行 股权激励 递延纳税成功备案的案例,只是不知道以后合伙企业出售股权时,个人是要按“经营所得”来处理还是“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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