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介绍了弃权和禁止反言在合约法中的应用,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中的关键点。包括弃权和禁止反言的概念、联系和区别,构成要件,可能引发弃权的行为分析,以及保险法、国际货物买卖合约、船舶租赁等方面的应用。同时,也介绍了租船方的不作为构成弃权,胁迫下订立的合约被胁迫方行使解约权,法律对于合约解除权和行使通知权利的规定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弃权和禁止反言的概念及联系
弃权和禁止反言是合约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基于衡平法的公平原则而产生。弃权指合同范围内一方对合约权利的放弃,而禁止反言则指合约一方的行为引致对方相信他无意严格坚持其合约项下权利时,该方可能被禁止反言。
关键观点2: 弃权和禁止反言的构成要件
满足以下要件构成弃权:依法成立的合同存在,权利人必须知道其权利的存在,权利人通过意思表示自愿放弃其权利,弃权的结果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
关键观点3: 可能引发弃权的行为分析
包括货物质量不满意而收货、保险人抗辩权、被告中止法院诉讼权利、船舶租赁方的解约权等方面。
关键观点4: 法律对于合约解除权和行使通知权利的规定
法律对于合同解除问题有较多规定,特别是在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和注意事项。
文章预览
首先,让我们体会下面两句话: 1)权利不用,过期作废; 2)法律不允许权利受害者躺在权利上睡大觉! 这两句话都在说一个问题, 有权得及时行使 ,否则可能就被视为放弃了! 及时行使权利关乎程序、时效、公平与正义等问题! 当然,权利人有权主动放弃权利,而本文重点讨论被动情况下,权利丧失或放弃的情况及其与禁止反言的关系。 01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与禁止翻言英国合约法中两个重要概念,它们主要是基于衡平法的公平原则而产生的。 二者产生原因 ,普通法强调合约的约因(或对价)。普通法下,如果合约的修改或变更没有约因的支持,这种修改或变更难以成立。 商业实务履约过程中,当事方要求变更、增加履约内容很常见,比如,合约一方答应了对方的合约变更请求A,而后反悔,认为变更请求A无约因,不能成立,因此拒不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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