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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宠物致人损害,不仅包括撕咬、抓挠等与人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犬只靠近、吠叫、追逐等无直接接触的行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相应产生身体损害的后果。 2022年6月,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张某家门口时,张某饲养的柯基犬突然窜出迎向杨某的二轮摩托车,在短时间的追赶后,杨某跌倒受伤。当日,杨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杨某因跌倒致多发伤,构成十级伤残。张某认为杨某跌倒与犬只并无因果关系,拒绝赔偿。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各项损失。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饲养犬只致人损害的行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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