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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上市号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关于对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2023 年 5 月 17 日,你所接受重庆市新红岭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岭医疗或公司)的委托,见证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你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定相关人员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存在瑕疵,不能据此合法出席股东大会。经核实,该法律意见书对公司章程理解和适用不当,客观上造成了限制中小股东合法行使权利的后果,导致红岭医疗披露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相关议案审议表决结果不准确。 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1 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所应充分吸取教训,认真剖析原因,切实提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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