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公告旨在保障食用植物油行业健康发展,规范标签标识,防止虚假标识误导消费者。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的要求
食用植物油的标签、说明书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标注,不得含有虚假内容,并应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关键观点2: 食用植物油名称的规定
食用植物油的名称应反映其真实属性。单一品种食用植物油应使用规范名称,不得掺有其他品种油脂。调配制成的食用植物调和油需标注“食用植物调和油”,并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关键观点3: 转基因食用植物油标识的特别规定
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必须在标签、说明书上显著标示。对于未批准进口或商业化种植的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不得在食用植物油标签上标注“非转基因”字样。
关键观点4: 生产企业的记录和追溯体系建立
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需依法记录采购、使用的植物油料品种和数量,并保存相关凭证。同时,需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关键观点5: 监管部门的专项监督检查
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组织为期1个月的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的相关记录、投料和成品物料平衡等。对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文章预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 2018年 第16号 为保障食用植物油行业健康发展,规范食用植物油特别是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标识,坚决遏制虚假标识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食用植物油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标注。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内容负责。 二、食用植物油的名称应当反映食用植物油的真实属性。单一品种食用植物油应当使用该种食用植物油的规范名称,不得掺有其他品种油脂。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食用植物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油脂,产品名称应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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