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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实MAH责任,不得聘用“劣迹”医药代表。药监局发布《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药经理人  · 公众号  · 医学  · 2024-11-28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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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国家药监局官网发布《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公布四年后,国家药监局经征求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等六部门意见,形成《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对行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征求意见选择在此时进行,时机背后的原因也不言而喻。 与《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不同,《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重新描述了医药代表的定义: 在“试行”中,医药代表是指代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 在“征求意见稿”中,医药代表是指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聘用,传递、沟通、反馈药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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