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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过度保护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予以纠偏

璞琳说法  · 公众号  ·  · 2024-01-24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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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阅读: 黄璞琳有关民商法的文章与资料(三) —————— 新公司法对过度保护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予以纠偏 黄璞琳 最高人民法院“九民纪要”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严格限定为两种情形:一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二是债务产生后,股东(大)会决议或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 此裁判理念过度保护股东出资期限利益 , 公司债权人只有证明公司已具备破产情形,或者证明公司股东在公司债务发生后恶意延长出资期限,才能要求公司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 助长了股东肆意声明认缴高额而超长期限的出资,对公司债权人权益保障不利 。 2023 年底修改的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扩大了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适用范围 : 只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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