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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公司补税后,要求会计赔偿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4-10-28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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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张**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2民初14743号 原告:XXXX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张**,女,1981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认为,被告故意或严重失职导致原告处于违法境地,不仅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两次,还产生滞纳金53342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名誉和财产两方面),其中被科以的滞纳金属于“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理应由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张**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3.《员工管理制度》、《员工管理制度》签收确定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截屏。以证明被告签收并知晓《员工管理制度》的内容,《员工管理制度》第九条“处罚的种类”之4明确规定“如对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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