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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了保证保险,5万元贷款实际竟然要付……

江苏高院  · 公众号  ·  · 2024-08-01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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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9月,梁女士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由该保险公司为梁女士在某银行的贷款提供保证。  保险单载明 ■  被保险人为该银行,贷款金额5万元,保险费3.7万余元,每月保费约1030元。 ■ 保险期间自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 ■ 保险金额即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5.5万元。 ▲ 特别约定:如因投保人逾期偿还借款达到一定期间,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须支付每日0.06%的滞纳金,自保险人理赔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赔付之日止。 投保后,梁女士向该银行贷款 5 万元,贷款期间 36 个月,执行利率 7.125% ,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 2019年10月,该银行向梁女士发放了案涉贷款。 2019年11月至2021年11月,梁女士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并支付保险费,共25期,总金额约6.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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