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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燕、唐晨雪:对赌协议履行僵局的司法介入|前沿

中国民商法律网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0-25 18:00

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讨论了关于对赌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僵局问题,并探讨了如何通过司法介入来化解这些僵局。文章首先介绍了对赌协议的背景和司法裁判的挑战,随后分析了两种主要的对赌协议操作方式及其面临的问题。接着,文章探讨了《九民纪要》后的司法实践,指出其缺乏针对内部治理程序障碍的化解或救济规则。随后,文章提出了将公司治理僵局转化为违约责任的思路,并构建了一个五步法框架来界定真正的僵局以及可以转化为违约责任的环节。文章还分析了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责任性质以及形式,并简要总结了分析框架对司法实践和投资实务的潜在应用价值。最后,文章给出了实践中的破解僵局的探索,包括司法判决的实证分析、PE/VC实务中的合同条款改进,以及未来发展的考量。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对赌协议背景与司法裁判挑战

对赌协议作为PE/VC与公司之间的协议,涉及公司财务状况的检视及利益冲突的平衡,其复杂性超过效力评价。实践中,对赌协议的履行僵局表现为公司不启动减资或特别分配程序,或股东会无法达成减资或特别分配决议。这是因为《公司法》要求股东一致决,且对赌条件成就意味着特定业绩目标未实现,导致股东会难以达成一致。

关键观点2: 两种主要的对赌协议操作方式及其问题

回购型对赌和金钱补偿型对赌是两种主要的对赌协议操作方式,但受到《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的架构限制,导致实践中出现履行僵局。实践中,公司怠于启动减资程序、不召开股东会就减资事项进行表决,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公司作出减资决议后怠于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等问题,使得对赌协议的履行难以进行。

关键观点3: 《九民纪要》后的司法实践

《九民纪要》明确对“强制减资”问题秉持司法不介入的立场,导致实践中对赌协议的司法实践大多表现为简单明了的“审查减资决议—无减资决议则驳回回购请求”的“二步法”,回避了对赌协议的履行本身这一最具挑战性的商事裁判问题。

关键观点4: 将公司治理僵局转化为违约责任的思路

文章提出了将公司治理僵局转化为违约责任的思路,并构建了一个五步法框架来界定真正的僵局以及可以转化为违约责任的环节。这一思路巧妙地将公司治理程序障碍的救济从难以操作的公司法语境转化至相对明确的民事责任语境之下。

关键观点5: 违约责任的承担与形式

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责任性质以及形式进行了分析,指出目标公司、创始股东或控股股东以及董监高在不同僵局阶段可能承担的责任。同时,文章还讨论了违约责任与替代性回购救济的关系,并强调了违约责任的计算和支付不应受到资本维持原则的约束。


文章预览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原载于《经贸法律评论》2024年第5期。 【作者简介】刘燕,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唐晨雪,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全文共 14741 字,阅读时间 约 37 分钟。 一、 问题的提出 2019年11月8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下称《九民纪要》)发布,明确了对赌协议如无法定无效事由则为有效的基本立场。此后,PE/VC(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与公司对赌协议之争由效力问题转向履行问题。就司法裁判而言,这本是一个更大的挑战,因为对赌协议的履行涉及公司财务状况的检视以及在此过程中公司、股东、债权人之间利益冲突的平衡,其中可能交织商业判断、法律判断与价值判断,其复杂性远超过对赌协议的效力评价。然而,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现行资本维持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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