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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户(运营)“刷单炒信”业务的刑事责任认定

网络法实务圈  · 公众号  ·  · 2024-06-25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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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对于“刷单炒信”涉及的各链条主体刑事责任的认定,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将刷单平台以及空包网站经营者均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而对于网店经营者来说,其若以提升信誉为目的,通过平台和刷手进行正向刷单的,司法实践则倾向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前置法规制;若是以打击竞争对手为目的,通过平台和刷手对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反向刷单的,则有观点认为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在此基础上,若网店经营者具有“刷单炒信”的需求,由从事代理(运营)“刷单炒信”业务的公司为其“刷单炒信”的,对于该主体刑事责任的认定,则存在非法经营罪与虚假广告罪的争议。如涉案公司系有正当主营业务的公司,为商户在大众点评等互联网平台上提供广告投放、平面设计、内容搭建、数据分析等代运营服务等。为了增加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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