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旅游纠纷典型案例,涉及张某与峨眉山管委会的健康权纠纷。张某因进入猴子聚集区逗猴、喂猴而被猴子抓伤,要求管委会赔偿。经峨眉山旅游环保法庭调解,双方达成补偿协议。此外,该案例还强调了景区经营管理者对游客安全的保障义务以及游客自身注意义务的重要性。法庭推动峨眉山管委会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实现野生动物伤人纠纷‘零起诉’,实现‘无讼’5A级景区的要求。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基本案情介绍
文章介绍了张某在峨眉山景区观猴时,因未保持安全距离而被猴子抓伤的情况,以及张某要求峨眉山管委会赔偿的经过。
关键观点2: 调解结果
峨眉山旅游环保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37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进行调解,认为景区经营管理者和游客都有注意义务,并达成由峨眉山管委会补偿张某疫苗费用的协议。
关键观点3: 典型意义
案例强调了景区经营管理者对游客安全的保障义务的重要性,以及游客自身注意义务的重要性。同时,通过延伸司法职能,推动峨眉山管委会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实现野生动物伤人纠纷‘零起诉’,达到‘无讼’5A级景区的要求。
文章预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旅游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一 张某与峨眉山管委会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张某听闻峨眉山的猴子活泼可爱,与人亲近,专程来到峨眉山景区观猴,不顾游客应与猴子保持安全距离的警示要求,进入猴子聚集区逗猴、喂猴,不慎被猴子抓伤。在接受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峨眉山管委会”)工作人员救护后,张某拨打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旅游环保法庭(以下简称“峨眉山旅游环保法庭”)的旅游纠纷热线电话,要求峨眉山管委会对其进行赔偿。峨眉山旅游环保法庭工作人员接到电话后迅速到达现场,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结果】 峨眉山旅游环保法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37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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