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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仅仅以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而忽略发明构思的审查方式将导致技术特征之间的关联性没有被充分考虑,从而最终导致不合理的审查结果。面对这种状况,如何进行有效争辩?”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姜雪梅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最高院从涉案专利自身的公开内容、证据1未给出相关教导和公知常识的进一步印证这三个方面来阐述了如何从发明构思角度出发整体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其确定的基本原则在于:如果该发明的发明构思就在于所对应的各个技术手段的结合,并且现有技术既没有直接或者隐含公开这种结合的教导,也没有公开这种结合所能产生的技术效果,则在确定区别技术特征时,应当将该发明保护的这种技术手段的结合予以整体性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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