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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判决┃判赔100万元!明知侵权仍提供商标代理服务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知产财经  · 公众号  ·  · 2024-07-23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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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路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钱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助理 内蒙古某羊绒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内蒙古某羊绒有限公司诉称: 其始建于1985年,一直专注于服装行业,尤其是羊绒衫产品,经过30多年的诚信经营,“鹿王”品牌已经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其系第1186674号“ ”、6141822号“ ”、3445837号“ ”、295407号“ ”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叶某等人在服装产品上使用“达鹿王”“Da Lu wang”等一系列被诉侵权标识属于复制、模仿鹿王公司驰名商标的行为。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提供了 侵权方案的策划和设计服务。 故 请求判令 :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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