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医疗保障局、税务局联合发布的2024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上下限,并规定了其他保险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也按照此标准执行。同时,通知还规定了因调整缴费工资基数产生的补差部分可在2024年底前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通知发布机构及背景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联合发布该通知,基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
关键观点2: 关于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规定
明确规定了2024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其他保险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也按照此标准执行。
关键观点3: 关于补缴的规定
因调整缴费工资基数产生的补差部分,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可在2024年底前分次或一次性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文章预览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税务局关于发布2024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按 24396元 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 4879元 执行。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因调整缴费工资基数产生的补差部分,可在2024年底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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