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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员工负有管理职能,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掌握员工的个人信息,但在收集和使用过程中应当尽到管理职责,最大限度保护员工个人信息不外泄,并且使用员工的个人信息应当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对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增加授权条款,约定明确劳动者授权用人单位收集本人的个人信息,并且允许用人单位在正常用工管理的范围内使用这些个人信息。其次,建议由专人保管员工的个人信息材料或者档案,避免员工的个人信息在不必要的范围内进行扩散,并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技术手段对员工的个人信息实施保密措施。法律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第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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