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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微信文章推送规则改变,请右下方点赞和在看建立深度阅读关系,可 第一时间阅读本平台政府会计内容文章 。 公众号推出小额付费群,欲入者可加小编qq199470856 交流探讨分享 2013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24年已修订,但未见公开发布)三处提到“接待公函”:一是第五条“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二是第七条“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三是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自此,“公函”制成为公务接待的基本准则,“无函不接待”成为共识。 通过“三公”经费预算持续多年“只减不增”的刚性约束,公务接待费用大幅降低,“舌尖上的腐败”基本上得到治理,甚至有的单位“零接待”,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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