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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判:没有退伙结算或合伙解散清算的情况下,合伙人其无权要求合伙企业向其返还出资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 2024-07-12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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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律公园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 裁判要旨】 合伙人意图就其出资受损主张权利,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其无权要求其他合伙人对其承担责任;在没有退伙结算或合伙解散清算的情况下,其无权要求合伙企业向其返还出资;同时,其不是合伙债务人的债权人,亦无权要求该债务人直接对其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最高法民终5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吾思十八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吾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丰华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诉人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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