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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林熹律师 单位: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erxiii@163.com 李冰倩 汕头大学 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各位法律从业者和企业 HR 都耳熟能详,这是我国现行的三大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度最为基础、最为普遍,想必无需多言。 而机动性较强、工种特殊、工作时间无法衡量的岗位,诸如企业高管、外勤、值班人员、仓库装卸工人,较为适合不定时工时制度。 阶段性、周期性、季节性较强、需集中作业的工种,则较为适合综合工时制度。相关工种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其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其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在劳动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强监管下,不定时工时制、综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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