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关于《关于加班工资纠纷审理的若干法律适用意见》的通知内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通知的发布机构和目的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加班工资纠纷审理的若干法律适用意见》,旨在规范加班工资的纠纷处理。
关键观点2: 加班工资的申诉时效与保护期限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申诉时效为一年,但符合特定情形的除外。
关键观点3: 证据认定问题
对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供的电子考勤记录,如有其它证据可以佐证,可以认定其效力。对于劳动者主张的加班时间等存在明显不合理现象的,劳动争议仲载委员会、人民法院应加大调解力度。
关键观点4: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和方法问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的,从其约定,但必须符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双方无约定,则非按月放发的一次性奖金、津贴等收入不宜列入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
关键观点5: 特殊岗位的加班工资问题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或底薪加提成工资制度的,可以认定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工资已支付一倍。对于难以用标准工时衡量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其主张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关键观点6: 其他问题的规定
包括固定寒暑假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约定将寒暑假作为劳动者在非寒暑假期间休息日加班的调休等。此外,还规定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不予支持的情形。
文章预览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加班工资纠纷审理的若干法律适用意见》的通知 宁中法[2009]213号 全市各区县人民法院,各区县、南京高新和新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加班工资纠纷审理的若干法律适用意见》,并已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2009年第21次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 2009年7月16日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文件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发文单位联系。 附件:《关于加班工资纠纷审理的若干法律适用意见》 一、加班工资的申诉时效与保护期限问题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用人单位克扣加班工资,劳动者申请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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