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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 记者从重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获悉, 为切实加强重庆市低速电动车管理, 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依据法律法规及其实施条例 和规范性文件, 结合重庆实际, 发布《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以下简称《通告》), 自9月23日起施行。 《通告》指出,低速电动车未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其产品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应当加强监管。需注意的是, 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者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而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不在其中。 此外,《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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