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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中院:黄酒氨基酸态氮抽检不合格,市监局用《食品安全法》处罚被判败诉

FDA食安云  · 公众号  ·  · 2024-09-22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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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 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3)宁01行终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忠市某厂 …… 原审第三人灵武市某店 …… 上诉人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灵武市市监局)因与被上诉人吴忠市某厂及原审第三人灵武市某店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及没收违法所得一案,不服银川铁路运输法院(2023)宁8601行初1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2022年5月6日,宁宁夏某研究院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类别的委托,就第三人销售的某黄酒出具GJ2022-04-0759《检验报告》,其中氨基酸态氮项目实测值为0.08g/L,标准指标为≥0.20g/L,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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