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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Pixabay 前两天我就 回购和对赌条款的来源以及当下的滥用 发表了看法,引起了不少同行和创业者的讨论,支持和反对的都有,这正是我发表文章的本意——通过大家的讨论,找出解决的办法。其中不少的同行提出两点担忧:第一,我们对LP有承诺,要负责任,如果没有回购条款,如何体现这些承诺?第二,创业群体良莠不齐,投资机构在企业端信息不对称,同时又有LP压力,是弱势群体,这个回购条款也就是我们仅有的一点工具了,不能没有。我正犯愁如何就这些问题一一作答,正好看到一位网友不知从哪里搞到一份启明创投投资项目时的补充协议,里面赫然出现“回购”条款,好好讨伐了一番。这位网友帮了我一个大忙,晒出来的条款恰恰是我觉得可行的做法,正好借此回答同行的问题,打消一些同行的疑虑。 这位网友如是说: 1. 有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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