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我们都是担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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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国家工作人员“牵线搭桥”如何定性

我们都是担当人  · 公众号  ·  · 2024-09-19 09:48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对国有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牵线搭桥”行为的解读,分析他们在不同主体之间介绍合作并收受“介绍费”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文章从案例入手,引出对于此类行为的罪名剖析和难点辨析,包括履职行为、斡旋受贿、为他人谋利行为等的认定。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国家工作人员“牵线搭桥”行为的性质认定需要考虑的因素。

包括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否影响双方合作、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关键观点2: 案例一的分析。

国家工作人员甲在下属单位与合作方之间的“牵线搭桥”行为属于履职行为,事后收受“介绍费”应认定为受贿。

关键观点3: 案例二的分析。

国家工作人员丁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符合斡旋受贿的要件,收受的“介绍费”应认定为受贿。

关键观点4: 案例三的分析。

国家工作人员庚利用本人对管理服务对象的制约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的“介绍费”应认定为受贿。


文章预览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作者: 艾萍 实践中,有的国有公司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借助本人职务所获的信息或结识的“人脉”,在不同主体之间“牵线搭桥”,双方合作成功后,收受一方给予的“介绍费”,由于在此过程中,职权作用发挥比较隐蔽,与利用信息差居中斡旋行为相互交织,行为性质究竟属于受贿还是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存在不同认识。笔者结合具体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为此类案件的认定提供借鉴。 【关键词】 牵线搭桥 介绍费 职权作用 受贿 【案例简介】 案例一:甲系某国有公司总经理,A为该国有公司的下属投资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A公司负责人乙多次找到甲,表示A公司资金充足,请帮助介绍优质投资项目。丙系B私营企业(以下简称B公司)负责人,因经营规模扩大有融资需求,甲获悉后,将丙介绍给乙。后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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