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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出门游玩 家有萌宠的 往往选择将自家宠物寄养在宠物店 如果宠物在寄养期间去世 责任和损失该如何认定?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A宠物店于2023年3月开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郭某。A宠物店门口张贴有“萌宠寄养”字样及微信号,经搜索为高某的微信。 2023年9月28日,韩某因需外出无法照料宠物狗,遂通过A宠物店张贴的微信号,与高某洽谈寄养宠物狗事宜,并于当日将宠物狗送至A宠物店,后向高某支付寄养费用406元。 寄养期间,因宠物狗在A宠物店去世,高某向韩某出具《赔偿协议》,其中约定,由A宠物店向韩某赔偿18000元,赔偿款于2023年10月5日前赔付,高某同时承诺,若不能赔付,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随后,韩某多次前往A宠物店与高某交涉赔偿事宜,均未果。韩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宠物店、郭某与高某赔偿其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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