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的相关内容。该批复针对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合同中的特定条款效力进行了规定,体现了对中小企业权益的保障,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矛盾纠纷解决具有重要意义。文章还介绍了该批复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适用范围、条款效力、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背景介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解决企业账款拖欠问题,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是最高人民法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企业拖欠账款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司法举措。
关键观点2: 关键内容
《批复》对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条件的约定,在效力上予以否定性评价,并对相关条款无效后如何确定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作出规定。体现了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
关键观点3: 适用范围
《批复》适用的案件类型范围为合同纠纷,合同主体方面主要是指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合同类型方面,《批复》列举了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等典型的合同类型。在合同约定内容方面,主要表现为大型企业以收到第三方(业主或上游采购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作为向中小企业付款前提的条款。
关键观点4:
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的条款,实质是关于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的约定,违反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此类条款应当认定无效。
关键观点5:
在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对欠付款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违法或者没有约定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文章预览
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促进各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正式发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解决企业账款拖欠问题,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振经营主体信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于今日正式发布。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企业拖欠账款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司法举措。 《批复》对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条件的约定,在效力上予以否定性评价,并对相关条款无效后如何确定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作出规定,体现了依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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