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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连海事法院 王娜 王晶 来源:人民法院报 数字经济下表见代理成立要件的司法审查 表见代理,即代理人之代理行为,虽无代理权,但有可使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之事由,因而使被代理人对于相对人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制度本质上否定了行为人、被代理人、相对人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而以外部显示的虚假权利外观为依据来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强制由被代理人承担不利后果。该制度是代理制度的例外,是对传统民法意义上意思自治原则的突破。数字经济背景下,传统企业不断进行业务模式变革,探索通过网络方式磋商洽谈、签订合同。而网络信息来源复杂多变,合同的订立、履行形式灵活,如何正确认定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把握裁判导向,成为司法实践的热点、难点。有鉴于此,本文在基于民法典表见代理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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