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一则关于建筑公司与石材公司间大理石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案件涉及合同、协商、结算单和诉讼等过程。法院审理认为,合同合法有效,卖方交付货物后,买方应支付货款。关于协商过程中的让步,在未经确认的情况下,不应作为定案证据。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法院确认生效。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某建筑公司向某石材公司购买大理石,双方存在货款争议。
关键观点2: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合同合法有效,卖方交付货物后,买方应支付货款。对于协商过程中的让步,在未经确认的情况下,不应作为定案证据。
关键观点3: 协商与诉讼
双方多次协商货款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某石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未付货款及利息。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关键观点4: 法官说法
法官阐述了关于合同纠纷中协商让步的问题。强调在诉讼中,未经确认的协商让步不应视为自认的不利事实。法院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判决。
关键观点5: 诉讼攻略
介绍了案件相关的证据规则与审判逻辑,以及民事诉讼中自认规则适用的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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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高法 鲁法案例【2024】497 案情简介 某建筑公司施工需大理石,某石材公司工作人员余某与某建筑公司工作人员胡某协商好价格后,由某石材公司向某建筑公司供货。2023年1月11日,买卖双方核对大理石送货明细,载明发货金额共计为1230532.84元,注明某建筑公司已支付40万元整,剩余830532.84元未支付。某建筑公司工作人员签名确认并注明“工程量已核对”。双方在协商付款过程中,某石材公司工作人员于2023年4月21日,向某建筑公司会计林某发送结算单,其中显示:“总计为1014069.82元,注明:已支付40万元整,剩余614069.82元未支付(2023年12月29日前收货方将未支付金额全部付清)”,协商后货款总数额改为1000000元,表格中未加盖公司公章。2023年4月30日,双方再次协商:买方即某建筑公司如果能先支付货款200000元,某石材公司承诺可以减少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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