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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江苏省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开展江苏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参与省内绿电市场交易试点入市相关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 1、分布新能源聚合参与绿电市场的经营主体 分布式新能源、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以下简称“聚合商”)、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 分布式新能源: 主要为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完成建档立卡、在交易中心注册入市生效的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 聚合商 :鼓励以售电公司、实际 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 2、分布式新能源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3)依法豁免电力业务许可 证(发电类); 4)具备单独计量或相应计量能力和替代技术手段,满足电力市场计量结算要求; 5)已签订自然人/非自然人分 布式新能源购售电合同; 6)已签订新能源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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