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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益性国有企业采购管理人员: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采购人”范围新增加了“其他采购实体”,部分公益性国有企业有望成为第四个政府采购主体。如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适用于公益性国有企业采购?如何全面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提高采购工作质效,增强国有企业市场竞争优势? 在优化营商环境、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进程中,为了推动公益性国有企业采购更加规范、高效、透明,提升公益性国有资金使用效益,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拟于2024年10月30日—11月1日(30日报到)在云南省昆明市举办国有企业采购高级研修班。 作为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宣传媒体,政府采购信息报创办22年来,已成功培训从业人员50万余人次,其专业度、敬业度获得了业界广泛认可。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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