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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出借双方对借贷事实无任何争议,且不能就诉讼原因给出合理解释的,应驳回诉讼请求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金融 法律  · 2024-10-24 07:56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涉及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的一个民商事案例,该案例围绕平罗翔龙工贸有限公司(翔龙公司)与宁夏泰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泰和公司)之间的借款纠纷。翔龙公司起诉泰和公司要求偿还借款,但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翔龙公司与泰和公司之间的往来资金并非借贷关系,而是翔龙公司作为泰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无法就本案诉讼原因给出合理解释,因此驳回了翔龙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还审查了翔龙公司主张的借款事实,并指出了其中的不合理之处,如款项用途、转账摘要标注、双方关系等,认为双方并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因此借款事实不能成立。此案中,法院还涉及到了多个相关法律问题,如借贷关系的认定、借款事实的审查、诉讼时效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借款关系的认定

在判断法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时,款项交付和借贷合意是两项基本要件。本案中,虽然泰和公司认可翔龙公司所主张的借款事实及欠付金额,但法院因翔龙公司系泰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能就本案诉讼原因给出合理解释,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严格审查借贷事实。

关键观点2: 借款事实的审查

法院对翔龙公司主张的借款事实进行了详细审查,包括借款用途、转账摘要标注、双方关系等,并指出了其中的不合理之处,如款项用途标注为“投标保证金”、双方高管人员、财务人员混同等情况,认为双方并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因此借款事实不能成立。

关键观点3: 诉讼时效

本案中翔龙公司起诉要求泰和公司偿还借款,但法院认为,由于翔龙公司系泰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两公司就案涉借款纠纷并无实质性争议,泰和公司完全可以自行偿还相关债务,双方不能就本案诉讼原因给出合理解释。因此,翔龙公司主张的借款事实不能成立,法院未予支持。

关键观点4: 法律适用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还涉及到了多个相关法律问题,如借贷关系的认定、借款事实的审查、诉讼时效等,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了相应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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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民商案例参阅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1.判断法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款项交付和借贷合意是判定两者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成立与否的两项基本要件。借款人对于出借人主张借款事实及欠付金额均表示认可,两公司就案涉借款纠纷并无实质性争议。因出借人系借款人的实际控制人,不能就本案诉讼原因给出合理解释,法院应就双方借款、还款事实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9条(现第18条)之规定严格审查。2.两公司就案涉借款纠纷并无实质性争议,借款人完全可以自行偿还相关债务,双方不能就本案诉讼原因给出合理解释。故出借人主张的借款事实不能成立,不应支持。 附:相关条文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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