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乌鲁木齐纪检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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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收受财产性利益若干问题辨析

乌鲁木齐纪检监察  · 公众号  ·  · 2024-1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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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案例一:甲,某国有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经理;刘某,私营企业主。2018年以来,甲利用职务便利,在融资业务洽谈、费用支付等方面为刘某提供帮助。2020年,甲接受刘某提供的人民币400万元,利用刘某开设、甲实际控制的A证券公司证券账户进行炒股。双方约定,甲不占有上述炒股本金,盈利部分归甲所有,亏损部分由刘某承担。2021年初,因他人被立案调查,甲害怕被查处,将该证券账户退还给刘某,并按照之前双方约定,亏损的84万元(根据2021年1月14日当天收盘价计算,当日收盘价低于当日平均交易价格)由刘某承担,作为刘某送给甲的感谢费。2021年4月,甲案发。   案例二:乙,某国有公司副总经理;王某,私营企业主。2019年12月,王某为感谢乙帮助其公司经营相关事宜,提议乙可以以0.4元/股的低价购买100万股其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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