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分析了A公司承建某区直单位周转房项目的案例,针对工程核算金额的多次变化是否属于可变对价,以及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进行了探讨。文章中提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条款,指出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时,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并满足相关限制条件。同时,文章还指出A公司在处理工程核算金额的多次变化时,应重新评估可变对价的金额,并将其作为收入进行调整,而不是作为合同资产减值处理。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工程核算金额的多次变化属于可变对价。
文章中提到,工程核算金额的多次变化是根据行业惯例和A公司以往的习惯做法进行的调整,属于可变对价。因此,A公司应按照可变对价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关键观点2: 可变对价的会计处理。
对于可变对价,A公司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该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同时,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应满足相关限制条件,即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关键观点3: A公司的处理方式存在问题。
文章中提到,A公司在处理工程核算金额的多次变化时,仅依据区住建厅的批复确认项目收入是不充分的。在不确定性消除之前的每一资产负债表日,A公司应重新评估可变对价的金额,并将其作为收入进行调整,而不是作为合同资产减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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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说 | 云见 | 云集 | 云刊 | 云榜 | 云团 | 资料 | John 文稿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发布日期:2024年5月29日 问题: 【关于可变对价的判断】:工程核算金额的多次变化是否属于可变对价,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背景: A 公司承建某区直单位周转房项目,项目于 20X0年中标,中标金额为 2 亿元,20X3 年 10 月完成竣工验收工作。期间,由于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停工近一年,停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同时设备闲置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由于合同中并未约定工程价格调整相关条款,20X2 年 3 月,A 公司向区住建厅报送了调整工程投资的请示,并于 20X3 年 10 月获得关于“调整工程投资规模暂控制在 1 亿元”的批复。A 公司认为可根据该批复争取超概部分按照 1 亿元结算,故于 20X3 年按照 3 亿元确认项目收入,并将超概部分 1 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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