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总结了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进行集体讨论时常见的五种问题,包括参与集体讨论的人员身份问题、参与人员数量及范围问题、回避问题、集体讨论和听证程序顺序问题以及集体讨论笔录的记录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甚至被撤销。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进行集体讨论的人员不是行政机关的负责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如果不是这些人员参与集体讨论,则不能视为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关键观点2: 进行集体讨论的人员中只有一名行政机关负责人。
集体讨论应当有2名以上负责人参加,仅有1名负责人参加讨论不符合规定。
关键观点3: 集体讨论违反查处分离原则。
参与集体讨论的人员不能是案件调查部门的负责人,以确保查处分离。
关键观点4: 仅在听证程序之前进行集体讨论。
集体讨论应当在听证程序之后进行,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但在听证前进行集体讨论并不被禁止。
关键观点5: 《集体讨论笔录》未记录集体讨论的过程。
如果《集体讨论笔录》没有记录讨论人员发表和交换意见的过程,则不能视作经过了集体讨论,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文章预览
最近在 开展执法卷宗评查过程中,我发现一些执法单位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这个程序不太了解,导致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甚至有些处罚决定在复议或者诉讼中被撤销。今天我简单总结了一下,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常见的五种情形。 一、进行集体讨论的人员不是行政机关的负责人 《行政处罚法》第57条第2款规定进行集体讨论的人员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少部门规章也对进行集体讨论的人员进行了规定。例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52条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是进行集体讨论的人员。 《行政处罚法》第57条第1款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一条款实际确立了两个原则: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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