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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资本市场观察 | 形式减资对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及“1元”退市制度的影响

植德律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4-10-17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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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佩垚 本文共计5800字,阅读约需15分钟 新《公司法》第225条规定,公司依照本法第214条第2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学理上称之为“形式减资”,即通过减少会计账面所有者权益方式减少注册资本,但不向股东返还资本或者免除股东未付股款。区别于实质减资,形式减资的特殊之处在于公司净资产并没有从公司流出,对公司可用于偿债的责任财产不产生影响,对债权人并无实质影响,因此无需通知已知债权人,债权人也无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下统称“债权人保护程序”)。形式减资虽然没有向股东分配或者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但会造成亏损公司因账面亏损弥补后而可以提前向股东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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