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讨论了形式减资制度对新《公司法》的影响,以及形式减资对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和“1元”退市制度的影响。文中详细阐述了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合理性,以及如何通过形式减资提高每股价值来应对“1元”退市的问题。最后,作者介绍了缩股作为上市公司避免“1元”退市的措施之一的可能性。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形式减资的应用场景不仅包括减少注册资本以弥补亏损,也包括减少注册资本以增加资本公积。
当公司面临触发“1元”退市的情形下,应当允许公司通过形式减资提高每股价值,减少误伤情形。
关键观点2: 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合理性。
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是会计处理程序,并不掩盖公司的真实盈利状况。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是合理的做法。
关键观点3: 避免“1元”退市的策略之一:缩股。
缩股属于形式减资的一种形式,不涉及向股东实际支付资金或资产,不会降低公司债务的清偿能力。相对于其他退市因素,单独的股价因素不宜直接导致上市公司退市。缩股短期内可以提升股价,但不改变公司基本面。建议在上市公司监管的制度建设中考虑缩股作为应对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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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佩垚 本文共计5800字,阅读约需15分钟 新《公司法》第225条规定,公司依照本法第214条第2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学理上称之为“形式减资”,即通过减少会计账面所有者权益方式减少注册资本,但不向股东返还资本或者免除股东未付股款。区别于实质减资,形式减资的特殊之处在于公司净资产并没有从公司流出,对公司可用于偿债的责任财产不产生影响,对债权人并无实质影响,因此无需通知已知债权人,债权人也无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下统称“债权人保护程序”)。形式减资虽然没有向股东分配或者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但会造成亏损公司因账面亏损弥补后而可以提前向股东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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