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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开源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管理者的原告资格如何认定?

网络法实务圈  · 公众号  ·  · 2024-07-22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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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某网络公司诉福建某科技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某计算机系统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 涉“开源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管理者的原告资格 关键词 民事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 开源代码 | GPL开源协议 | 诉讼主体资格 基本案情   某网络公司诉称: 福建某科技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两科技公司)未经某网络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在其开发的被诉侵权软件中大量使用与某网络公司的涉案权利软件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源代码,侵害了某网络公司的软件著作权。 此外,提供被诉侵权软件下载、安装和运营服务的涉案网站分别由福建某科技公司和某计算机系统公司经营。故请求判令:两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某网络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赔偿某网络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和维权合理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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