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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三、周六,速览全省法院资讯 封面新闻 (图源网络 侵删) 鲁法案例【2024】486 ■日照中院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进行经营,其聘用人员工伤认定是否需要确认劳动关系? 2018年,慈某驾驶重型半挂车沿国道204线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宋某驾驶的重型罐式半挂货车相撞,造成宋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认定,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宋某于2019年向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日照某物流有限公司不认可该工伤认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决定。宋某向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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