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围绕持有待售长期股权投资的列报问题展开,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了关联方交易在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一年内未完成时,企业是否可将标的资产作为持有待售资产列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的规定,因企业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交易未能在一年内完成,且交易对手为非关联方时,可以继续作为持有待售资产类别。但本案例中,交易对手为关联方,因此不应将标的资产作为持有待售资产列报。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背景介绍
本文介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一篇文章,该文章围绕持有待售长期股权投资的列报问题进行讨论,并给出了具体案例。
关键观点2: 案例分析
案例描述了J公司试图将其持有的子公司H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关联方L,但由于M国地区局势紧张,交易能否完成存在不确定性。J公司在年报中将该股权列为持有待售资产,但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由于交易对手为关联方且在一年内未能完成交易,不应继续将其列为持有待售资产。
关键观点3: 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的规定,因企业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交易未能在一年内完成,若交易对手为非关联方,可以继续作为持有待售资产类别。但本案例中,由于交易对手为关联方L,因此不应将标的资产作为持有待售资产列报。
关键观点4: 结论
根据以上分析和会计准则的规定,J公司在20X2年年报中,不应将持有的H公司股权作为持有待售资产列报。
文章预览
>>> 云说 | 云见 | 云集 | 云刊 | 云榜 | 云团 | 资料 | John 文稿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发布日期:2024年5月29日 问题: 【持有待售长期股权投资的列报问题】:关联方交易因企业无法控制的原因未在一年内完成时,企业能否仍将标的资产作为持有待售资产列报? 案例: 20X1 年 7 月 1 日,J 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资产转让暨关联交易议案,拟将所持位于 M 国境外子公司 H 公司 80%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转让给公司实际控制人自然人 L,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该子公司股权。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为人民币 250 万元,支付方式为现金。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自然人 L 于 20X1 年 7 月 15 日按协议约定支付了 49%的股权转让款。 受到 M 国地区局势日益紧张的影响,标的资产的出售能否按时完成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20X1 年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