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起关于银行卡内资金侵占的案件。被告人曹某某将母亲杨某某名下的银行卡挂失并冻结账户资金,后补办新卡并将原卡内资金转入新卡账户,涉及侵占罪与盗窃罪的争议。法院最终认定曹某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曹某某邻居王某某找到曹某某及其家人,用他们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供王某某亲戚张某转账使用,并承诺给予好处费。张某持有银行卡及密码,但曹某某及其家人可随时挂失该卡并占有卡内资金。
关键观点2: 案件经过
曹某某不愿意继续出借银行卡,遂挂失并以新卡转移原卡内资金。张某发现后,双方协商未果。法院审理此案,对曹某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还是盗窃罪存在争议。
关键观点3: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曹某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虽然银行卡由张某持有并使用,但银行卡内的资金在法律形式上处于曹某某及其家人的控制之下。曹某某及其家人可随时通过挂失的方式实际控制该银行卡内的资金。因此,曹某某的行为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且拒不归还。
关键观点4: 主要争议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区分盗窃罪和侵占罪。重点分析了行为人占有财物的时间、非法占有财物的手段以及行为人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
关键观点5: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文章预览
基本案情 2011 年 10 月,被告人曹某某的邻居王某某找到曹某某及其家人,与曹某某商定,用曹某某及其家人的身份证办理四张招商银行卡供王某某的亲戚张某转账使用,并许诺每张卡给曹某某 200 元的“好处费”。办理好银行卡后,张某将银行卡拿走并设定密码。 2012 年 2 月 1 日,曹某某不愿意将其母亲杨某某名下的招商银行卡继续提供给张某使用,遂与杨某某等人到招商银行淄博分行将以杨某某名义开立的银行卡挂失并冻结了账户内资金,曹某某在此过程中得知该账户内有人民币 50 万元资金。张某得知该银行卡被挂失后,找到曹某某表示愿意给好处费,让曹某某取消挂失,但双方协商未果。 2 月 9 日,曹某某与其母杨某某等人在招商银行淄博分行补办新的银行卡并重新设定密码。后曹某某与杨某某等人在招商银行济南分行以曹某某的名义办理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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