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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1、2N、2N+1、2(N+1)都有依据吗?| 人力资源法律

人力资源法律  · 公众号  · 职场  · 2025-03-11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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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 李迎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实务文章,供朋友圈转发分享!欢迎投稿实务文章:szlaw@qq.com HR经常会听到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一些约定俗成的表述方式,比如,N、N+1、2N,有HR提到有一些员工提出了2N+1、2(N+1)的补偿方式,问我是不是有这样的规定。 必须明确,2N+1、2(N+1)根本不存在法律上的依据,提出这样的要求,往往是劳动者对法律的误读或受到一些似懂非懂的“专业人士”误导所致。 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N实际为工作年限的代称,正常情况下的经济补偿为N。 仅有三种法定情形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为N+1。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2N。 N、N+1、2N分别适用不同情形,不能兼得。 一、N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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