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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包括产品自损的赔偿——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第19条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公众号  · 科技自媒体 法律  · 2024-10-14 17:20
    

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讨论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第19条对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理解与适用,解释了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包括产品自损和其他财产损害的模式,并在理论上平息了相关争论,统一了裁判规则。文章还探讨了产品自损的理论依据、产品责任损害的具体诉讼操作、产品自损的损失范围确定以及连续交易中的第三人缺陷产品自损的救济。作者认为,这种“软着陆”的方法既符合法理,又有利于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实现了立法目的。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第19条将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解释为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以及其他财产损害”,即“缺陷产品自损+其他财产损害”的模式,统一了裁判规则。

关键观点2: 产品自损的理论依据

文章探讨了产品自损的理论依据,包括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包含产品自损规定的不同见解以及对不同观点的评价。

关键观点3: 具体诉讼操作

文章讨论了“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对产品责任“损害”的正确理解与适用,包括确定产品责任损害包含产品自损的具体诉讼操作。

关键观点4: 损失范围确定

文章讨论了产品自损的损失范围确定,包括单纯的产品自损和产品自损带来的预期利益损失。

关键观点5: 连续交易中的救济

文章探讨了连续交易中的第三人缺陷产品自损的救济,包括次买受人或第三人的救济权利。


文章预览

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包括产品自损的赔偿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第19条的理解与适用 文 | 杨立新 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 :“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第19条对《民法典》第1202条和第1203条规定的“损害”,解释为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以及其他财产损害”即“缺陷产品自损+其他财产损害”的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模式,在理论上平息了对此问题的争论,在实务上统一了裁判规则。对此进行理论说明,“硬着陆”的做法过于生硬,有违法理;采取“软着陆”的方法,即采用诉的合并理论,将产品责任的固有利益损害与产品自损的预期利益损害两种赔偿实现诉讼的合并,由同一法院管辖和裁判,既不违反《民法典》的规定,又符合产品责任的法理,还能实现有利于及时、便捷地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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