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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审明确:将非营运车辆长期用于从事“滴滴”营运活动,即使交通事故发生时并未从事运营,保险公司也无须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 2024-11-22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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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保险诉讼参考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前言: 本期推送案例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将非营运车辆用于从事“滴滴”营运活动,改变了车辆原使用性质,增加了车辆使用风险,实体上符合保险免责约定的事项,保险公司已就相关免责条款尽到告知和提示义务的,无须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黄某博与刘某臣、某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将非营运车辆长期用于从事“滴滴”营运活动,但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并未从事运营,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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