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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三次流拍后,债权人又不愿以物抵债,执行法院可否再启动新一轮拍卖或变卖程序​

法律公园  · 公众号  ·  · 2024-12-21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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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专注于民商事领域,发布实用价值的干货! 正文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处置财产,变卖不成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该规定中的其他执行措施,包括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不存在过分拖延程序,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及时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因此,贵州高院在案涉股权经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流拍、经变卖仍未成交,且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抵债的情形下,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以实现案涉股权的公平变价,并未违反相关司法解释的禁止性规定。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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