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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浙江省婚假规定》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其中明确,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13天。 《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报道,此前浙江执行的婚假规定,是1980年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该文件明确婚假为1至3天。 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婚姻半径”越来越宽广。浙江的跨市、跨省婚嫁的比例分别约占1/6和1/9,异地嫁娶增多使得短婚假已不适应实际需要。 近年来,适当延长婚假的呼声日益高涨,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提出了相关建议、提案。 《规定》明确,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婚假,休婚假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职工选择休婚假的,应当自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休婚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一年内休婚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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