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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技术信息尽管可以从多个角度论证其商业价值,但是使用价值具有更强的证明力,优先论证其使用价值可以使论证说理更充分、更具说服力。”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 刘仁锁 本文目录 ⊙ 前言 ⊙ 涉案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认定 ⊙ 商业秘密 商业价值和专利价值 ⊙ 过往案例 ⊙ 结语 前言 1 2024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新能源汽车技术秘密第一大案二审判决书,由于本案判决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约6.4亿余元,创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判赔数额历史新高而备受业内关注。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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