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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智能音乐整体视为作品的观点或违背了《著作权法》创作主体的相关规定,或错误理解了人工智能设备的实质。 作者 | 孙宇靖 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编辑 | 布鲁斯 摘要: 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日渐风靡,这一点已逐渐引起法律界人士地更多关注。随着 “文生图”案 和“奥特曼”案判决结果公之于众,新的热议随之爆发,智能音乐作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新形式亦不断成为焦点。将智能音乐整体视为作品的观点或违背了《著作权法》创作主体的相关规定,或错误理解了人工智能设备的实质。对智能音乐进行储存、加工、使用的过程均涉及一定法律争议。基于现有法律条文,智能音乐宜主要通过《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保护。本文倡导在保持法的相对稳定性前提下逐步构建区别于行为规制的赋权模式,增设不同于传统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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