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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案罚款的起罚是10万元,连云港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本案情节已作了从轻处罚。但罚款金额是案涉羊肉货值的400余倍,表面上看处罚仍显过重。 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中第(七)条第3款第(1)(6)项分别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 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以及结合其他案件情节,本案仍有减轻处罚的余地。 摘录自: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苏07行终48号 ……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赵**系个体工商户,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今即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猴嘴集贸市场租赁固定摊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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