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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广新:职务代理权行使超越职权限制的效果归属|前沿

与民法典同行  · 公众号  · 科技媒体 法律  · 2024-08-05 09:0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围绕《民法典》第170条及《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1条对职务代理权行使超越职权范围限制的效果归属进行了深入探讨。文章指出,第170条第2款确立了一种独特的信赖保护机制,即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从而确定了超越职权范围限制的职务代理行为原则上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同时,第21条第3款通过“原则—例外”的规范技术,对职务代理权行使超越职权范围限制的效果归属作出了差异化处理。文章还探讨了第170条第2款规定的理论基础,认为其以代理权独立性理论为基础更为合理。此外,文章还讨论了职务代理权行使超越法定限制的效果归属,指出当职务代理权行使超出职权范围的法定限制时,构成无权代理,其效果归属应依据《民法典》第171条、第172条确定。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第170条及《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1条对职务代理权行使超越职权范围限制的效果归属的探讨

文章围绕《民法典》第170条及《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1条,详细分析了职务代理权行使超越职权范围限制的效果归属,包括第170条第2款确立的信赖保护机制及第21条确立的差异化处理。

关键观点2: 第170条第2款规定的理论基础

文章讨论了第170条第2款规定的理论基础,认为其以代理权独立性理论为基础更为合理,从而确立了独特的信赖保护机制。

关键观点3: 职务代理权行使超越法定限制的效果归属

文章指出,当职务代理权行使超出职权范围的法定限制时,构成无权代理,其效果归属应依据《民法典》第171条、第172条确定。


文章预览

作者简介: 朱广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研究生导师、民法研究室副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民商法论丛》副主编。 文章来源: 本文原载于《环球法律评论》2024年第4期。为方便阅读,注释从略,建议阅读原文。 摘要 摘 要: 《民法典》第170条依代理权独立性理论确立了一种能够独立发挥善意相对人保护功能的归属规则。《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1条第3款以超越职权范围内限制的职务代理行为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但能够证明相对人存在恶意时例外的规范逻辑结构诠释了《民法典》第170条第2款规定。该司法解释第21条第1、2款的规定,是针对职务代理权行使逾越职权边界的效果归属,对《民法典》第170条第1款作出的反面解释。逾越职权边界的职务代理构成无权代理,其效果归属应依《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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