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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项平 本文共计3400字,阅读约需10分钟 《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对建设工程在交付使用后的一定期限内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承担修复责任的制度。 [1] 一、施工单位的质量保修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施工单位在收到建设单位的保修通知后,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保修义务,但最终的保修费用和赔偿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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